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信息:国务院发布第656号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
万众期盼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照进了现实。对于公众而言,这是继《物权法》之后,公民物权得到的又一重具体保障。也意味着,法律规章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守护,更加周全、严密。
尽管不动产登记的核心在于保护物权,但从孕育之初,就被公众赋予了强烈的反腐期待。如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降生,舆论还是将更多的目光,投射到了不动产登记的反腐功能上。
诚如专家所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不是一部“反腐败法律”,也不是一部“降房价”条例。其所保障的核心权力是物权,是《物权法》确立的一项制度。而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是“反腐法规”,并不代表它不能产生反腐功效。挖掘这部条例的潜在价值,其外延功用或许能够成为“反腐利器”,间接为反腐夯实基础。而这,恰恰是民意对不动产登记发挥反腐功效充满期待的因由所在。无论是《物权法》还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保护的只会是公民合法财产,也就意味着,贪腐所得等非法物权赖以生存的信息孤岛,即将打破。
对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不少争议依然集中在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上。虽然不动产登记资料并非人人都能查询、复制,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信息,很有可能与反腐链条联结起来,成为纪检监察等反腐机构“打老虎”、“拍苍蝇”的强力武器。
面对被曝光的、动辄十几套甚至几十套房的“房叔”、“房婶”,以及一些“老虎”、“苍蝇”身上打落的大量房产赃物,公众对腐败行为的愤怒,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保护物权,就是保护私产,就得先保护隐私,完全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然不现实。因此,顺应反腐民意期待可能的逻辑是,让有权限的相关部门去查询。事实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事项制度已经实行多年,如果《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使得纪检监察机关查阅检索不动产变得更加方便,反腐的功效同样能够体现。
因此,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来看,让不动产登记载动反腐败的民意期待,发挥反腐功效,并非没有可能。任何法律规章都不是在独立运行,都与社会运行的诸多领域发生着交集。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反腐产生的交集,未必会直接体现在公众监督上,却必然会存在反腐机制中。让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平台与反腐机制交互联动,又何尝不是在顺应反腐的民意期待,助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呢。(作者系江西媒体从业者)
不是“反腐法规”,并不代表它不能产生反腐功效。挖掘这部条例的潜在价值,其外延功用或许能够成为“反腐利器”,间接为反腐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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