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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3个区县拟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

在2月25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拟做出调整。草案规定,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决定草案明确,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详情]

2015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向前推进

日前,国土部下属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显示,2015年,国土部将持续重点推进征地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会选择若干试点,进行土地制度改革试验。

另外,房地产调控基调不会改变,将继续坚持市场自发调节为主,政府适时调控为辅。[详情]

农地入市开闸 须防基层政府滥权

在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启动农地入市改革,是需要足够的胆略和魄力的。土地作为最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农民的命根子,一旦这方面出现问题,影响可想而知。但是,如果这一步不迈出,农村改革要想向纵深推进,难度也可想而知。

可以肯定,试点工作的展开,将对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和观念转变等,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农村人口的流动,也将在新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出现新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还可能会带来农民的反流。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不仅在土地流动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而且土地流动的审批、政策的执行和管理等,也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下放给了地方。其中,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也意味着,地方政府的作为,将对此次改革试点至关重要。[详情]

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不能蜻蜓点水

之所以实施土地制度改革,是因为随着形势发展,现行土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比如,农民在土地征收、开发和使用形成的增值收益中所获较少,因为失地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还激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又如,土地承包虽然极大提高了粮食产量,解决了国人的吃饭问题,但分块经营模式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农民无法、也无需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生产方式提高土地收益,由此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再如,土地的大规模开发使用虽然极大推动了城镇化进程,却没有带动乡村一体化发展。

破解这些问题,惟有改革一途。此轮改革试点,农地征收、农地入市、宅基地管理三箭齐发,已经显示了改革的宏大架构。其目的在于,让土地收益得到更公平的分配,让土地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协调发展。这是比之前推动农地流转更为复杂、涉及制度层面的变革。这也就决定了,改革不能蜻蜓点水。[详情]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强农富农的关键

1978年,安徽小岗村18位农民冒着巨大风险,在实行包产到户的契约上按下鲜红手印。可以说,就是这个举动,使小岗村成为“大包干”的发源地,也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我国改革的发端,由此推动了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30多年后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又有了新突破,明确了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和要求。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开,不仅直接关系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和农村发展,而且将对我国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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